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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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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规定: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

2、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3、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指出: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