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可研报告编制公司 2021-03-24 05:39:43 来源:
为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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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实施城市更新、城市体检行动,以地下基础设施普查和建立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为重点,统筹推进城市市政地下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补齐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短板,提升城市安全韧性和综合承载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系统治理。打破行业、领域和部门壁垒,解决好地下空间设施“各自为政、分散无序”问题,健全牵头部门抓总、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统筹,实现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协同建设,地下设施之间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
坚持地下为主,精准施策。转变城市建设“重地上、轻地下”发展理念,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推广地下空间分层使用,提高地下空间使用效率,坚持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开展以地下设施为主,以及相关地面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平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压实责任。发挥好城市政府在统筹推进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主体作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落实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各方责任,落实综合管理牵头部门,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动协调,形成权责清晰、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善于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管理手段、模式、理念创新,提升运行管理效率和事故监测预警能力。
(三)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5个城市先行先试,启动实施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普查摸底工作,2年内完成普查,其他城市3年内完成普查,并建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2023年底前,复制推广先进试点经验,全省逐步完成地下基础设施普查,摸清底数,掌握存在的隐患风险点并限期消除,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明显提高,安全隐患及事故明显减少,城市安全韧性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地下基础设施普查。各城市政府要按照远近结合、科学实施的要求,重点对市政道路、街巷,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通道和其他公共区域开展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要依据住建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制定普查总体方案,确定具体部门牵头,建立普查工作机制和相关规范,力争实现地下基础设施一张图的有序管养。基础信息普查实行属地负责制,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摸清设施种类、构成、规模等情况,梳理设施产权归属、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等情况,理清设施功能属性、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编制形成普查基本信息报告。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设施普查的重中之重,要统一专业普查标准,各权属单位要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基础信息和隐患信息。
(二)加强地下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各城市政府要结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普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力争实现地下空间隐患一张图的监测预警。住建、城管、人防、电力、通信、工业等部门要重点排查大型地下工程、涉水地下管线以及在建工程、居民区、商业区等重点区域地下管线设施。要根据普查掌握的设施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信息,建立设施危险源及风险隐患管理台账,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各地对普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制定限期整改计划,对已废弃或“无主”设施及时处置。优化消除隐患工程施工审批流程,加大抢险工程项目和资金保障力度,切实降低设施运行隐患。
(三)建立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设施普查的基础上,各地要同步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设施信息共建共享。推动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采用统一数据标准,消除信息孤岛,促进城市“生命线”高效协同管理。建立平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城市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衔接,逐步实现设施管理精细化、智能化、科学化。
(四)规范优化地下工程审批。推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联合审批,建立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应急抢险快速审批机制,严格控制施工掘路总量,从源头减少无序占挖道行为。严格落实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移交等规定,严肃查处未经审批和以地下设施应急抢修为由,随意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完善施工单位黑名单信用管理,对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予以联合惩戒。加强执法联动和审后监管,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提高执法效能。
(五)补齐地下设施建设短板。各地要组织开展补短板行动,加大老旧设施改造力度,逐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的老旧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统筹推进设施体系化建设,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补齐排水防涝设施短板,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综合治理城市水环境。合理布局干线、支线和缆线管廊有机衔接的管廊系统,有序推进综合管廊系统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引导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布局,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快城市老旧供热、供排水、燃气等管网建设,降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促进能源和水资源节约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六)全面落实设施管养责任。各城市政府要增强“三分建、七分管”管理意识,压实地下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的权属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范设施运营养护工作,保障设施运营养护资金投入,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实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确保投入使用的管线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防止设施带病运行。健全设施运营应急抢险制度,迅速高效依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七)有机融合城市建设专项工作。各地要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将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其他工作相融合,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整合易涝点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地铁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工程建设、电力和通信管网建设等专项工作任务,加强协作互动,取得互促互进良好效果。结合城市体检工作,开展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运行效率评估,找准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提升运行效率水平。
(八)强化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各城市要充分利用“十四五”规划编制时机,住建、城管、自然资源、交通、工信、能源、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加强沟通对接,将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四五”规划中,与城市地下各类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及实施有效衔接。着重统筹好城市地下空间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各类设施空间规模,推广地下空间分层使用,提高地下空间使用效率。各地政府要建立完善城市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推动相关部门沟通共享建设计划、工程实施、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科学制定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争取地下管线工程与地面道路工程同步实施,施工中严格做好对已有设施的保护措施,力争各类地下管线工程一次敷设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城市政府作为落实《指导意见》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城管、安监、应急、交通、人防等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组建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牵头部门。领导小组要把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完善设施建设协调机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细化任务、节点推进,将每项工作任务细化到每个具体环节和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必须明晰责任、分解责任、压实责任。各城市政府要压实属地责任,健全牵头部门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本地扎实推进相关工作,落实好项目资金、政策制度等保障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部门责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各类设施权属单位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设施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设施安全。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资金等保障措施,严格执行设施运行安全相关技术规程。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各相关牵头部门要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协调,为推动各项工作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三)建立考评机制。住建部将通过组织第三方机构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各地工作进度“晒成绩单”,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各城市要高度重视,牵头部门要向本级政府汇报,争取将此项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跟踪督办和激励问责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推动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省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各地要及时提请本级政府明确牵头部门,尽快制定本地区《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和牵头部门、联系人的纸质版及电子版报至省住建厅市政处,并在每年6月底和12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总结。
联 系 人:黄志 段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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