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7〕第87号)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同时,根据各地区发布《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进行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验收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