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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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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具体地说,土地复垦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的土地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恢复其可利用状态。

根据土地损毁的情况不同,土地复垦主要有以下四个类型:

1、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2、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3、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4、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其中: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2012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并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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