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可研报告编制公司 2024-06-13 17:58:15 来源:互联网
当前国内自然资源系统建设项目用地程序,分为选址和准入、用地报批、供地、登记四个阶段。
一、用地选址和准入阶段
选址是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重要基础工作。选址是否科学合规,对项目用地是否合理可行、能否顺利批准起决定性作用。选址阶段主要分为项目选址谋划、选址论证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三个
环节。
(一)选址谋划环节
可行性研究阶段,可研编制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和地质灾害风险区,并充分考虑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情形。
建设单位可向立项同级的发展改革等行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地震等部门发出邀请,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或召开会议等形式,联合提出选址选线意见。
(二)选址论证环节
选址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整合选址论证、占用耕地踏勘论证、节地评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等,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统一编
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向用地预审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论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针对专章中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合理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
充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等提出审核意见。
(三)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环节
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需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书实行分级预审和分级核发。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办理规划选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省级及以下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的建设项目须办理用地预审,核发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国家有关部门立项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省级及以下有关部门立项的由立项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
二、用地报批阶段
用地报批是建设项目用地的法定程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完成,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取得投资审批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初步设计批复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征地前期工作,按照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地报批相关要求组织报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工作内容和责任主体,用地报批阶段主要分为用地报批前期准备、用地审批和批后实施三个环节。
(四)用地报批前期准备环节
1、完成项目立项及初步设计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通过项目立项并完成初步设计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开展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准备。
2、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按照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征地前期工作。
3、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前期工作,落实有关费用。相关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4、完成土地勘测定界
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是指实地界定建设项目拟占用土地的范围、权属、测定界址位置、核实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总面积等工作。勘测定界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为用地审批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数据。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文件、坐标数据、逻辑等格式应符合规范要求;实地调查应与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进行比对核实,在确
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权属调查应在拟用土地权属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对权属界线进行现场认定。
5、取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
建设项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草原的,依据《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草原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林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其中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的,需取得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建设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6、取得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意见
依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专项资金
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要件,未出具审核意见的一律不予批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7、完成地质灾害易发性查询、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审批
通过单独选址报批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需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易发性查询、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审批。
地质灾害易发性查询、危险性评估。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建设项目选址范围不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说明材料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认可;建设项目选址范围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论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若评估结束后两年内开工建设,补充提交开工建设时间说明材料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认可;若评估工作结束后两年工程建设仍未进行、建设规划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评估工作。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审批或备案。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和范围向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的情况,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建设
项目用地单位(或土地使用权人)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同意压覆协议;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避让,无法避让的,应自
行编制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向省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评审备案,再按规定向省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压覆审批。
8、完成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
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拟报批用地开展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核实拟报批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动工用地、动工用地是否属于未批先建违法用地、违法用地是否依法查处
等情况,填制现场踏勘情况报告表。存在违法用地的,用地组卷报批时需将现场踏勘情况报告表与违法用地查处情况相关资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或没收的相应证明材料、行政处罚代收代缴专户缴款进账单;涉及对人处理的,需提交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文件)一并上报。
9、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按“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难以自行补充
的,应按规定缴纳补充耕地费用,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代为补充。
10、完成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
11、落实相关费用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县级人民政府及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按规定落实相关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补充耕地费用等规费。
(五)用地报批环节
用地报批是建设项目用地的关键环节。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按照要件清单和格式要求备齐报件资料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查上报。
1、报批流程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XXX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相关要求,通过“XXX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监管系统”,按照县级组卷、市级审查、省级审批的流程上报审批;涉及国务院审批权限
的,由省级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审批;涉密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2、报批方式及资料
(1)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报件资料包括州(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等14项。
(2)城市(镇)批次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关批准的建设用地。报件资料包括州(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等9项。
(3)村庄批次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关批准的建设用地。报件资料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等6项。其中农村宅基地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州(市)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重大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申请规模原则上不
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向自然资源部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
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河道整治、航道拓宽等项目)中的主体工程与水库(河流)水面等淹没区作为整个项目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
续,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的现状地类报批。水库(河流)水面等淹没区用地原则上应与主体工程一并报批,但对
于施工工期较长的大型水库、水电项目,可根据建设工期分期报批;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中的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方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须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
原则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主体工程或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水利水电工程整个项目用地应报国务院批准,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河流)水面淹没区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先行落实补充耕地;水利水电工程属于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同步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3、审查内容
予以通过审查的条件: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X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报件材料齐全、符合审查报批要求,符合法定形式。
不予通过审查的情形: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X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和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规模不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违法用地查处不到位;报件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审查报批要求,不符合法定形式等情形。
4、审批权限
国务院批准:(1)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2)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征收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省人民政府批准:需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小于三十五公顷,征收其他土地面积小于七十公顷的。
经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州(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建房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授权或委托的,按照授权或委托的规定执行。
(六)批后征地实施环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
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三、供地阶段
土地供应是建设项目取得用地的重要环节。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完成后,进入供地阶段。供地阶段主要分为供地方案审批、项目供地两个环节。
(七)供地方案审批环节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制订供地方案,涉及城市、镇规划区范围的应当把规划条件纳入供地方案,按审批权限报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八)项目供地环节
供地可分为行政划拨、有偿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租赁)两种方式。
行政划拨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中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建设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有偿出让方式供地: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的建设项目,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对工业、产业类项目,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
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土地。
四、登记阶段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主要分为申请受理和登记领证两个环节。
(九)申请受理环节
完成供地手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依法准备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登记领证环节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登记事项,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查验审核,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并通知权利人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申请流程:选址酝酿、用地申请、选址踏勘、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立项、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征地前期工作、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违法用地情况查处说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符合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的管控要求、土地勘测定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自然保护区的行政许可决定、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审批预审查、农用地转用及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受理、会审、批准(批复)、实施土地征收、退件、重新组卷、报批补正、未通过、会审未通过、资料不齐全、另选址、不符合。
材料齐全许可程序:规划条件、制定供地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是否未供、即用违法用地、签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协议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意向书公示、通过招拍挂、取得项目用地出让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拟供地划拔用地公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成交确认书:资料准备、用地单位 / 个人、申请、受理
缴纳划拔、价款、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审核不动产登记、领证、公布出让结果、缴纳出让金及契税、公布出让结果、国有土地划拔决定书、招拍挂、划拔供地、出让供地协议。
为切实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确保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及时顺利推进,结合用地审批实践,就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中遇到的十五项重点政策作如下说明。
一、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政策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通报、挂牌、约谈、冻结、问责“五项机制”,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建设项目按照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等规定,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
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范围: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3、 纳入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
4、 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
5、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
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二、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保护区政策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必须强制性严
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
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对于确实难以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或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意见。涉及各类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取得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北京等省(区、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207号)通知,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组卷以自然资源部反馈的矢量数据成果为准。
规范有限人为活动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用地预审选址阶段,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用地预审初审报告,并明确是否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
活动,报有权机关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阶段,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超过10公顷的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
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九大高原湖泊生态黄线内等特殊区域,用地单位组织编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由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出具初步认定意见,省自
然资源厅在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小于等于10公顷且不涉及以上特殊区域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出具初步认定意见,省自然资源厅在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
国家重大项目办理要求:在用地预审选址阶段,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预审初审报告中明确用地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预审。在农用地转用、土地
征收报批阶段,用地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州(市)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性论证初步
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及专家审查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性论证意见。
三、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
13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8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必须按“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履行补充
耕地义务。
建设项目单位难以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代为补充,并缴纳补充耕地费用。各地按“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州市调剂为辅、省级适度调剂为补充”的原则落
实耕地占补平衡。其中,2024年3月31日前,对符合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未兑现承诺的,将直接从县级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指标,不足部分扣减市级储备库指标。
四、用地预审政策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发布,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修正)、《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等文件要求,建设项目选址确定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需办理用地预审的项目,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预审和分级核发。
1、用地预审层级
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由自然资源部预审。符合原贫困地区政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原则上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申请报告(书)核准或项目备案层级,实行同级预审,其中需国务院及其有批准权的投资主管等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的,可以由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授权委托有关规定,视情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2、重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已经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形,应当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1)用地预审自批准后三年内,需审批的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核准的未取得项目申请报告(书)核准,需备案的未办理备案手续;
(2)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总面积超预审总面积达到10%、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范围对比适用分期分段情形);
(3)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用地审批时占用的;
(4)土地用途发生重大调整的。
3、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探采合一(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
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4)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五、征地补偿政策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全省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
补偿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标准执行。
各地在征地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供地政策
(一)土地一级市场政策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1、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除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划拨供地范围: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
用。
(4)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2、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四种。工业(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
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办理出让手续。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①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②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③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④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⑤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⑥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①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②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③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④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⑤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3、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原有建设用地,对因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并依法登记。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国有土地租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办理租赁手续。
4、作价出资或入股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其土地资产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是一种非货币交易形式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明确,
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明确,现阶段仅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类项目用地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使用新供建设用地。
(二)土地二级市场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规定,依法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
以转让、出租、抵押。鼓励通过依法转让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支持产业项目发展,多渠道解决产业用地。
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允许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并约定土地进行开发投资建设达到规定的转让条件的时限和责任。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在90日内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放宽抵押限制,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领域企业可将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抵押权实现后,应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
七、产业用地支持政策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产业项目用地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鼓励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项目,除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对其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企业利用自有的存量和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改造升级传统工业,兴办先进制造、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实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具体政策详见附件“四、产业用地分行业政策要点”。
八、乡村振兴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二)纳入全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乡镇,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试点范围为单位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并按要求报批,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意后,可以开展试点工作,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根据《土
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还可以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采取出租、入股、联营、返乡下乡创新创业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旅游、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九、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试点省入市试点范围,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一)适用范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权人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市场,依法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
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行为。具体管理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
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执行。
(二)入市主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入市前,土地
所属村(组)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并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组织实施入市,或由其委托的其他法人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入市主体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编制入市方案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形成决议。
(三)入市程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按照宏观调控、产业发展布局、
基础设施配套等要求,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的年限和交易程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在统一的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成交结果公示后,依照《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签订合同。土地使用权人凭有效合同等符合规定的材料办理后续其他事项。
(四)登记服务。
土地使用权人缴清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登记;入市后有独立分宗要求的,
按照出让合同或变更、补充合同的约定办理分割登记。
(五)市场监管。
入市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
土地所有权人应按照市、县级政府的要求进行修改。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国土空间等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违反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等的,须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合同,补缴土地价款、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相关税费。市、县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入市方案、公开交易、合同履行等全程监管,落
实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形成切实可行管用的办法举措。
允许农民集体妥善处理产权和补偿关系后,依法收回农民自愿退出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经营性用途入市。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按要求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工业项目“标准地”政策
(一)概念界定。
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是指带“标准”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出让前,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环境影响、文物考古等相关区域评价,根据区域评价结果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政策等制定投资、产出、能
耗、税收等标准,向社会公告。企业通过出让取得“标准地”后,须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
(二)指标体系。
工业项目“标准地”指标体系由区域评估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
域评估一般包括节能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文物保护评价、安全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等
事项;控制性指标包括“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和单位排放标准”5个主干控制指标,并根据各地发展情况、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等要求,选择地方性特色指标作
为补充。
(三)工作流程。
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包括“前期准备、按标出让、高效审批、按标施建和对标验收”5个主要环节。
前期准备环节: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前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评估,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省级指导性控制指标自行制定控制指标体系。
按标出让环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指导性控制指标,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标准地”出让、登记。
高效审批环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要与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多测合一以及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做到“拿地即可开工”。
按标施建环节:用地企业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标准实施,各有关中介机构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
对标验收环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自行制定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标验收。
十一、采矿用地政策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要求: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
可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还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一)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包括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
矿用地、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作出空间安排,列出采矿项目清单。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将采矿项目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
审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规划依据。
(二)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采矿企业可对本企业在本地区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也可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并使用腾退指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高于复垦修复为农用地的面积。
(三)采矿企业将本企业依法取得的采矿,用地或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经核定报备后可用于本企业在本地区采矿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矿产资源开采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不符合法定可以征收情形的,可以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自有土地采矿,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十二、国家重点乡村振兴县、原深度贫困等地区用地政策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
〔2022〕45号)等文件要求:
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自然资办发〔2022〕45号文中明确了过渡期内有关支持脱贫攻坚事项:(1)科学推进村庄规划编制管理;(2)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3)完善耕地保护措施;(4)延续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
田预审政策;(5)优化完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调剂政策;(6)优化工业项目用地指标控制;(7)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8)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9)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10)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力度;(11)搞好地质信息服务。
十三、临时用地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等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
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应科学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实难以避让耕地的,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同时应将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用地一并纳入临时用地申请范围。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一般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
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临时用地审批权限:临时用地不涉及使用(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涉及使用(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由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委托相关部门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
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
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五)临时用地复垦: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依据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的选址范围,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
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应在复垦期限即将到期两个月内提出延长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十四、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点用地政策说明(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规定:
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一)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直接服务于作物种植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设施,农机具存放、有机肥处理和自用种植原材料堆放等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储藏、组织培养等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的畜禽圈舍、养殖池、有机物处置、育种育苗设施、饲料存贮和配制、绿化隔离带、
进排水渠道,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畜禽和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疫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用地。
(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1、 严格控制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种植或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由经营者根据生产和投资规模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设施规模、生产类型和生产实际,以及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利用非耕地建设种植类
或养殖类辅助设施,以及规模化生猪养殖的,其用地规模可适当扩大,但最高不得超过25亩。同一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不得分拆备案。
2、支持新型设施农业发展。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应用先进技术和智能化管理,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鼓励将看护房与其他辅助设施用房合并建设使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看护房单独设置的,应严格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其用地规模不得超过15平方米,按单层建设。
(三)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1、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从事设施农业生产使用设施农用地的,应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备案信息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录入“设施农业
用地监管系统”。设施农业建设项目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一般耕地,经批准占用的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2、延续和注销。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年限。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签订用地协议,更新备案信息。使用期届满或使用期未满因经营者原因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土地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收回,经营者应按协议约定自行拆除所建生产及辅助设施,在协议到期后3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用途,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并出具意见后,注销备案,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十五、“多测合一”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
合测绘、成果共享”。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
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据更新共享机制,进一步提升测绘服务效能。在建设项目用地程序的用地选址和准入阶段、用地报批阶段、供地阶段、登记阶段四个阶段中积极推行“多测合一”工作机制。
为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更好指导用地业务办理,特整理汇编十九项主要业务办理指南。
一、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审查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
(1)申请内容: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审查。(2)申请人范围:建设项目用地单位。(3)办理范围: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4)申请条件:①已取得符合要求的建设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项目备案文件等;②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方案,用地规模基本达成一致意见;③已编制完成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
2、依据:(1)设定依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2)办理依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473号)、X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XXX省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3、实施机关:报自然资源部预审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专章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州(市)、县(市、区)预审的建设项目,按照预审层级,由对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专章进行审查。其中,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超100公顷、块状工程超70公顷或占耕比例超50%)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踏勘(水库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扣除淹没区后申请用地占用耕地超50%应进行踏勘),踏勘权限与专章审查权限一致。
4、办理条件:(1)准予办理的条件:①符合第一条受理范围,满足申请条件的建设项目;②列入相关规划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等;③材料齐全、符合审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2)不予办理的情形:①不符合第一条规定,不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②未列入相关规划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③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审查要求,不符合法定形式。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1)申请内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2)申请人范围:建设项目用地单位。(3)申请条件:①已取得符合要求的建设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备案文件等;②已经通过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审查并取得专家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4)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①建设项目不在本行政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②建设项目不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③申请前已取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核准文件的建设项目(重新预审项目除外)。
2、 依据:(1)设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发布,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修正)。(2)办理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3、实施机关:根据项目立项及职责范围,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4、审批条件:(1)准予批准的条件:①符合第一条受理范围,满足申请条件的建设项目;②列入相关规划或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等;③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①不符合第一条规定,不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②未列入相关规划或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③项目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3)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用地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三、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专家评审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1)申请内容: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专家评审。(2)申请人:建设项目用地单位。(3)申请条件: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供地、用地等环节,需进一步落实标准控制制度。对于无用地标准或国家和地方已经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4)不予受理的情形:不符合申请条件,资料不齐全。
2、依据:(1)设定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2)办理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
3、实施机关: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办理条件: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应编制节地评价报告,并申请专家评审:(1)用地规模超标准的建设项目;(2)无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3)属于超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建设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4)用地预审阶段未进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
四、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论证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1)申请内容: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等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
2、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
3、实施机关: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办理条件: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
五、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1)申请内容: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难以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2)申请人范围:建设项目单位。(3)申请条件:①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必须符合有关规定。②建设项目布局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避让生态保护红线。③严格按照优化后的项目用地功能区布局,符合编制条件的编制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严禁“搭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2、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3、实施机关: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办理条件:编制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项目,报州(市)人民政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审核。
六、勘测定界成果验收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省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辖区范围内城镇批次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自然资源执法等各类项目用地的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成果验收工作。
2、依据:(1)设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办理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XXX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2022版)》《XXX省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检查验收指导书》;(3)其他:国家和地方关于勘测定界最新相关规定。
3、实施机关: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验收条件:(1)控制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和标志埋设、采用的坐标系统、测量方法、计算方法及成果精度满足规范要求;(2)权属、地类:权属清楚,调查内容完整、齐全、正确,地类认定准确真实,地类有差异的提供原因说明和举证材料(建设用地无合法来源的按建设前地类报批);(3)地籍要素测量:地籍要素的测量方法、记录和计算正确,各项限差和成果精度符合要求,测量要素齐全、准确,相关地物取舍合理;(4)勘测定界图绘制:勘测定界图表示内容、图廓整饰符合要求,地形要素取舍合理,图面精度和图边处理符合要求;(5)面积量算及汇总:土地分类面积量算、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界线范围的面积量算方法、面积汇总正确,精度符合要求;(6)各类签字盖章齐全、完整。
七、耕地占补平衡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2、依据:(1)设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2)办理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3、实施机关: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办理条件:县级或州(市)级补充耕地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满足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条件。
八、地质灾害易发性查询、危险性评估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等业务时,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进行地质灾害易发性查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提交规定格式和内容的资料。
2、依据:(1)设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2)办理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40112-2021)》。
3、实施机关: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办理条件: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包括高、中、低易发区)。
5、办理流程:
(1)进行地质灾害易发性查询:查询项目所在地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①建设项目用地在不易发区内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包括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以及低易发区)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委托评估: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条件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评估内容及范围。建设方应向评估单位提供项目区平面图。
(3)评估报告评审:由评估单位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评估报告提交: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会同评估单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书》。
九、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1)查询: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2)审批和备案:省自然资源厅受理跨州、市级的建设项目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本级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
2、依据:(1)设定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2)办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3、实施机关: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办理流程:(1)查询: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持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向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否压覆矿业权的情况。查询结果有四种情况: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矿业权;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但不压覆矿业权;③压覆矿业权,但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④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矿业权。
(2)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属于上述查询结果情形的均须编制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由建设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没有资质要求。评估工作受何单位委托,评估区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重点说明建设项目压覆的矿种、位置、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不可避让性论证情况。压覆矿业权的,还需说明矿业权设置情况,勘查或开采情况,建设项目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同意压覆矿业权的协议等内容。
(3)签订协议:属于上述查询结果①情形,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应出具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意见,建设项目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压覆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并不动用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及相关补偿内容等。属于上述查询结果②情形,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应出具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意见。属于上述查询结果③情形,建设项目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压覆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矿业权人同意第三章建设项目用地主要业务办理指南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等。
(4)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审备案:属于上述查询结果①和②情形的,应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审备案。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涉及跨市级的,建设项目单位向XXX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评审备案;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仅在一个市级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单位向当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评审备案。
(5)申请压覆审批或备案:属于上述查询结果①和②情形,应申请审批;属于上述查询结果③和④情形的,应申请备案。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涉及跨市级的,建设项目业主向XXX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审批或备案;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仅在一个市级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向当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或备案。
(6)审批或备案: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或备案条件的,作出同意审批或备案的决定,发放《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复或备案的函》;对审批不同意或备案的,发放不予批准或备案的审批文件。
十、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1)申请内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2)申请人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办理条件: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情形。(4)不予办理的情形:①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②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③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周期超过3年(含)的或闲置土地发生率超过4%(含)的;④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⑤已批准实施的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或者前两年完成土地征收规模未达到成片开发区域70%的。
2、依据:(1)设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2)办理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
3、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办理条件: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情形、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等有关规定,报件资料齐全、符合审查报批要求,符合法定形式。
5、办理流程:(1)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上报成片开发方案;(2)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县级成片开发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由州(市)人民政府将初审通过的成片开发方案上报审批。(3)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处室对成片开发方案进行审查。(4)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5)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审查结果和论证结论出具审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6)省人民政府根据州(市)人民政府请示及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报告进行批复。十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1)申请内容:XXX省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2)申请人范围:农村宅基地转用申请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用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办理条件:资料齐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用地政策;不予办理的情形:资料不齐全、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用地政策等。
2、依据:(1)设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2)办理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及XXX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
3、实施机关: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分别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进行审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授权或委托的,按照授权或委托的规定执行。
4、审批条件:(1)予以审批的条件:①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②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及产业用地政策;③报件材料齐全、符合审查报批要求,符合法定形式。(2)不予审批的情形:①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及产业用地政策;③报件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审查报批要求,不符合法定形式。5、办理流程:(1)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XXX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监管系统上报。(2)受理: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作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发送《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3)农用地转用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用电子报盘软件填报,并打印签字盖章;(4)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须按规定履行规划调整论证和听证工作,编制的土地用途调整方案符合要求,规划调整各部门和专家论证意见及听证会纪要等材料齐备;( 5 )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提供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 案 及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论证审核意见;(6)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取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意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书:提供用地规模合理性说明;无标准或超标准的: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相关材料;申请人涉及占用林地、草地 的 : 使 用 林 地(或草地)审核同意书;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的:取得省级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建设的行政许可。
十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1)申请内容:在XXX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批准申请。(2)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符合项目报批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①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②不符合国家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③项目拆旧区选址范围和规模不符合增减挂钩设置要求和规定。
2、依据:设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3、办理条件:(1)办理条件:①符合国家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②项目拆旧区选址范围和规模符合增减挂钩项目设置要求和规定;③项目建新区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④项目建新区选址符合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定和要求。(2)不予办理的情形:①不符合国家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②项目拆旧区选址范围和规模不符合项目设置要求和规定;③项目建新区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或禁止建设区;④项目建新区选址不符合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定和要求。
4、办理流程:(1)受理方式:通过XXX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监管系统报批。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2)受理:项目收件后,2个工作日内由技术审查专班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
十二、临时用地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1)申请内容:临时用地许可申请。(2)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申请用途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确定的临时用地范围的法人单位。
2、依据:(1)设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土地复垦条例》。(2)办理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3、实施机关: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办理条件:(1)予以办理的条件:①申请材料齐全;②在临时用地界定范围内;③用地单位与提供临时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④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⑤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须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同意意见或批准文件;涉及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由相关部门出具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区意见;⑥经备案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预存土地复垦费用;⑦涉及占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提供不可避让意见;涉及占生态保护红线的,应提供不可避让意见。(2)不予办理的情形:要件不齐全,不符合临时用地相关规定。
5、办理流程:(1)申请:窗口受理,受理地址: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2)受理: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审核:本办理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受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4)办理结果及送达方式:①办理结果:对于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临时用地批复》,有效期2年或4年;②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直接领取《临时用地批复》。
十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1)申请内容: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项目。(2)申请人: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者。(3)申请条件: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提出设施农业用地用地申请,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事项。
2、依据: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3、实施机关:乡(镇)人民政府。
4、办理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5、时限: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全县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并实施监管。
6、办理流程: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建设。用地协议签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办理申请材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每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个月全县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并实时监管。
十四、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办理指南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1)申请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2)申请人范围:属地政府或储备机构。(3)申请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来源清晰,取得土地来源文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条件》。(4)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符合申请条件,资料不齐全。
2、依据:(1)设定依据:《土地管理法》《房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办理依据:《XXX省土地管理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3、实施机关: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审批条件:(1)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来源清晰,取得土地来源文件;取得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条件》。(2)不予批准的情形:①不符合上款予以批准条件的。②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5、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办理时限都不含上报政府或上级机关审批时间、补件的时间。
6、办理流程:(1)申请:①窗口受理:各市、县行政审批窗口。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②其他受理方式: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1)申请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2)申请人范围:经批准的项目实施(用地)主体。(3)申请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来源清晰,取得土地来源文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4)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符合申请条件,资料不齐全。
2、依据:(1)设定依据:《土地管理法》《房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办理依据:《XXX省土地管理条例》《XXX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通知》。
3、实施机关: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审批条件:(1)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来源清晰,取得土地来源文件;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2)不予批准的情形:①不符合上款予以批准条件的。②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5、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不含上报政府或上级机关审批时间、补件的时间。
6、办理流程:(1)申请:①窗口受理:各市、县行政审批窗口。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②其他受理方式:以当地市、县公告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办理申请材料;(2)受理: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予以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核: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流程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政府或上级机关审批,审批通过后,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办理结果及送达方式。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出具书面批准文件。送达方式:具体以各市、县公告送达方式为准。
(三)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1)申请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2)申请人范围:经批准的项目实施(用地)主体。(3)申请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划条件;批前公告结果无异议、无其他用地意向者提出用地申请;土地来源清晰,取得土地来源文件;协议出让需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且经储备中心或属地政府公告无异议。(4)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符合申请条件,资料不齐全。
2、依据:(1)设定依据:《土地管建设项目用地主要业务办理指南理法》《房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办理依据:《XXX省土地管理条例》《XXX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通知》。
3、实施机关: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审批条件:(1)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来源清晰,取得土地来源文件;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划条件;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且经储备中心或属地政府公告无异议、无其他用地意向者提出用地申请。(2)不予批准的情形:①不符合上款予以批准条件的。②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5、办理流程:(1)申请:①窗口受理:各市、县行政审批窗口。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②其他受理方式:以当地市、县公告为准。(2)受理: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予以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核: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流程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政府或上级机关审批,审批通过后,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办理流程图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公告无异议后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签订出让合同(核准批文)材料符合要求公示期间无异议局会审报协调决策机构审议窗口受理经办人拟经办公示意见,需要补正材料告知申请人核实情况公示期间有异议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许可条件的,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出具书面批准文件。送达方式:具体以市、县公告送达方式为准。
十五、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划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办理本项许可。其中不予受理的情形:①建设项目不在审批机关规划区范围内;②建设项目不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③建设项目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不相协调;④建设项目不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⑤建设项目不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2、依据:(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第十三条,《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2)办理依据:《XXX省城乡规划条例》。
3、实施机关: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办理条件:(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②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用地位置、面积,建设内容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2)以出让方案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②建设单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时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十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在XXX省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边界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和配套建(构)筑物建设的,须办理本项许可。不予受理的情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不适用该许可或者不属于属地管辖范围的。2、设定及办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办理依据:《XXX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等,经依法批准的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3、 实施机关: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4、办理条件:(1)准予条件:在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边界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和配套建(构)筑物建设的,且申请资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2)不予情形(涉及以下一条即不予):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不符合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及详细规划的;不符合乡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位于禁建区、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水库、湖泊、河道、湿地、坝塘水体、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位于机场、国家储备库、易燃易爆设施、军事用地等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侵占基本农田、道路交通、消防、地下防空和公共设施用地的;侵占通信、电力、油气、自来水、污水等管线用地和安全保护用地的;侵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区用地的;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永久性测量标志或其他国家安全和国防设施的;不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规范、规定和建筑风貌控制要求的;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5、时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20个工作日;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4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13个工作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资料需:提供住宅用地四至界线图及体现住宅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等内容的住宅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和勘界图,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其中农村统建住房项目需提供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还需提供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6、办理流程:(1)申请:①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②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会议授权的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应当将拟建项目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在村民委员会公告栏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③经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将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等接件窗口;④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2)受理和审批: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①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实地踏勘、联合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②审批: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依据已批准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应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3)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对予以许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十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需办理本项许可。不予受理的情形:建设项目不在审批机关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控制性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2、设定及办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XXX省城乡规划条例》。
3、实施机关: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办理条件:(1)拟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2)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符合当地城市空间形态和风貌管理的相关要求;(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十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指南
1、受理范围:(1)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2)办理条件: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依据:(1)设定依据:《民法典》第一节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2)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3、实施机关: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4、办理条件:申请要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符合登记条件。
5、时限: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6、办理流程:(1)申请: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地址可通过XXX省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查询。(2)受理:对申请材料依法查验,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并当场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3)审核;(4)登簿;(5)颁证: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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