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可研报告编制公司 2020-07-13 09:26:46 来源:
甩项工程,该词语的定义无从考察,应系从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产生,百度百科将“甩项工程”定义为“是指某个单位工程,为了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而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其甩下的工程细目,称甩项工程。甩项工程中有些是漏项工程,或者是由于缺少某种材料、设备而造成的未完工程;有些是在验收过程中检查出来的需要返工或进行修补的工程”。
对于存在甩项工程的整个工程所进行的验收就是甩项验收,进行甩项验收并不意味着整个工程已竣工,这只是一种假设竣工,是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未完成的工程情况所作的一次确认,甩项验收后合同双方可以据此进行相关结算。就整个工程而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暂不施工部分工程,甩项是暂时的,甩项工程最后仍需进行施工。
我国法律法规对甩项竣工目前无相关规定,仅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关于“甩项”的规定描述,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关于“甩项”的规定描述:
“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关于“甩项工程”的相关规定
“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示范合同文本14.3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从以上条款中,关于“工程甩项”的规定,均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甩项工程可以由双方约定,待后期完成,并非是该工程施工内容从合同总价中“甩出去”的意思(实践中,众多SPV公司管理人员以为只要实施机构同意,就可以将部分项目甩出去,不用再干,总投资还是《PPP项目合同》所约定的总投资,这样就可以覆灭超概的问题了,这是严重的错误!)。
另外,既然是甩项,肯定未按图纸要求完工,也就是不符设计要求,所以甩项必须得到设计的认可。各地方规定有所不同,有些项目主管部门是不允许甩项的,所以还应向主管部门咨询沟通。
根据2013年12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五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包括: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科,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目前,建设工程中有不少是在不具备上述“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下进行“甩项竣工”,要想找到相关确凿的执行依据(规章、规定)恐怕是没有的。通常先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部门)提前沟通,同时建设、设计、监理、施工都一致同意竣工验收,并办理齐全各种验收手续、认可文件。
由于客观条件不能实施或暂不具备全面开工条件的PPP项目,应与参建各方协商对此部分进行甩项,不能因为局部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影响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
如宁夏某PPP项目,整体项目范围中包含五条道路,其中四条正常实施,但最后一条由于拆迁未到位的问题,导致其他项目已经基本完成,这一条道路还未能启动,且什么时候启动未知,所以协调通过“甩项”或范围减小的方式进行处理。“甩项”处理的方式就是“搁置争议”,其余四条路先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即可进入运营期,待甩项部分条件具备时再进行实施。
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若需要甩项处理,由SPV公司与实施机构共同对甩项工程进行确认;
2、实施机构、SPV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该等事项意见一致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甲乙双方签订《甩项协议》。在《甩项协议》中,首先要把工程概况介绍清楚,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状况等主要事项;其次是写清甩项原因,注明甩项部位,竣工验收后甩项项目的施工、甩项验收及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承担;在协议中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竣工结算申请及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对于甩项项目约定相应的结算原则及价款支付方法等;
4、在具备条件后再次启动实施,待施工完毕后由SPV公司提出甩项竣工验收申请;
5、甩项工程的验收。甩项工程施工完成后,仅需对该甩项工程进行验收,对已经验收合格的,无须再行验收。如山东潍坊市监督站《关于严格执行新建工程甩项内容及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潍建监字【2011】31号文件的规定,应做好甩项项目竣工后的施工检查、验收及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各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设计单位甩项行为的监督,严格检查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中有关甩项内容。凡设计内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应及时上报市监督站,对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关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6、依据《甩项协议》进行结算;
7、甩项工程基建档案归档。保证甩项工程基建档案归档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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