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报告编制服务,通过率高,欢迎来电咨询。
  • 手机浏览 手机网站二维码
0451-51031460

133-5250-6480

政策通知

您现在的位置:寒地工程咨询首页>>水土保持>>政策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华北寒地工程咨询设计院 2020-11-01 11:41:21 来源: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水规发〔2020〕6号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努力提供简约便捷的公共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对《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试行)的通知》(黑水规发〔2020〕1号)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二、承诺内容

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1. 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和责任。

2. 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 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 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 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 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三、办理程序

(一)自主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涉密项目除外),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二)提交申请。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其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附专家签署同意意见(专家从黑龙江省水利厅行政评审专家库水土保持专业中自行选取至少1名),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负责实质性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对线下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对线上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即受即办,同时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四)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建设期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10个工作日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开工信息。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建设管理的场所公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按季度报送监测报告成果。

(六)自主验收报备。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1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提交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符合报备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涉密除外)。不符合报备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日常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的真实性和质量作为日常监管内容,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报告表存在“以大报小”问题的,应当撤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并责成生产建设单位按审批制要求限期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同时对审批的内容进行监督,特别是对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重点监督。

(二)实行全覆盖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权限,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积极采用卫星遥感及无人机等全方位、无死角地进行全面、精准监管。发现存在问题应依法依规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予以处理。

(三)严格失信惩戒和责任追究。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应用,有针对性地分类采取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好承诺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规定,对不良行为记录纳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让失信责任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问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等文件规定,确定违法违规情形,认定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和本通知要求,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工作,统一审批标准,及时调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及相关流程,参照附件格式规范使用法律文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制管理(试行)的通知》(黑水规发〔2020〕1号)自行废止。 

附件:

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2.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决定书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