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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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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其中明确: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此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其中明确: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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