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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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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9日水利部发布)指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2、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4、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5、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6、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23年1月17日发布)中规定:

1、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2、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